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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嫌妨害公务罪,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来源: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2
浏览量:1434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x与同事多人在陕西南部某KTV商务包间内喝酒唱歌时,张x同事因损坏KTV包间内骰子从而与KTV服务员发生纠纷,KTV服务员向KTV所在辖区派出所报警,随后派出所工勤人员姚x与两位辅警出警。派出所1名工勤人员姚x带队与两名辅警对现场人员出警,并对现场人员进行排查,排查时姚x要求张x出具身份证,张x称未 随身携带身份证,需要回家取,待取了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但工勤人员姚x拒绝张x取身份证,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姚x在未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欲强行将张x带回派出所,在姚x采取强行带离的过程中,姚x踩空倒地后将张x带倒至姚x身体上,因张x3岁的儿子与老公在场,张x认为自己作为女性受到了羞辱,随后开始哭泣,在哭泣的过程中姚x仍与张x争吵,张x在情绪难以控制的情况下,随手乱抓,导致姚x面部被抓伤,随后张x被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月16日张x被出警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x伤情为轻微伤。


辩护观点


1侦查机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多位警察作出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极不可靠。


        任何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而本案实际上是一个特殊案件,被害人所在的单位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又是所谓的证人和被害人,都是亲密的同事关系,基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前提,本案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证人和被害人,其作为侦查人员会严重影响执法公正性,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严重受损。


2姚x不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事发当晚出警人员均没有执法主体资格。

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或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内,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了其他非法活动,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所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3姚x抵达案发现场后未告知其身份,也未出示警官证,更未进行口头传唤,全部执法程序均不合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但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4姚x等三人的出警行为,无任何正式民警的授权,出警程序不合法。

 被告人张x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其行为本质是对不合法执法行为的合理防卫。


6 被告人张x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妨碍执法。

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辩护人认为,不仅要注重“暴力、威胁”行为的不同表现方面,还要考虑“暴力、威胁”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本案并未任何严重的危害后果。


7即便最后法庭认定张x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建议对张x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辩护人认为,妨害公务罪的公务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公务权利来源合法、公务职责范围合法、公务执法依据合法、公务执行程序合法。只有当公务行为全部合法时,行为人才有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能性。


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本案的辩护中采取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可能有的观点认为这两者相互矛盾,容易给裁判者造成无罪理由不充分的现象。

但辩护人认为,采取“骑墙式”辩护可以理解辩护律师辩护技巧和策略的施展。特别是本案涉嫌的妨害公务罪,被害人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这类案件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就决定了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而带来的办案速度快、易主观归罪、判处刑罚重的特点,无罪辩护难度很大,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西安市近3年来的所有妨害公务案件,无一案件能够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基于被告人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为了保留其公职,采取了“骑墙式”的辩护方法。庭审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承办法官也认为本案应当判处无罪,但需要内审上报,上报后迫于上级单位的压力,本案最终判处被告人张x构成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张x对于这样的判处结果,从内心来讲是无法接受的,但从司法现状考虑,最后与张x协商不再上诉,只是可惜了一起非常典型、能够作为参考案例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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